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章程
1.目的
为规范钟祥市人民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伦理委员会”)的组织、管理与运作,确保其工作质量,保护药物临床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,特制定本章程。
2.范围
本章程适用于伦理委员会的组织管理者及全体委员,是其开展伦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。内容包含总则、组织、组建与换届、运作几部分。
3.内容
3.1总则
3.1.1制定依据:依据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、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。
3.1.2宗旨:通过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、伦理合理性进行独立、公正、透明的审查,确保参与者尊严、安全、权益和基本医疗得到保护,并符合公共利益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。
3.1.3监管: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指定平台备案,接受上级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。
3.2组织
3.2.1名称与隶属:全称为“钟祥市人民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”,隶属于钟祥市人民医院,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。
3.2.2职责:负责本院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伦理审查(包括初始、跟踪、复审),组织相关伦理培训,提供伦理咨询,保护参与者权益。
3.2.3权利:独立行使审查权,不受干预。具体权利包括:批准/不批准试验、要求修改方案、监督知情同意过程、进行跟踪审查、暂停或终止已批准的试验。
3.2.4资源保障:医院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、设施、档案室、经费及委员培训支持。
3.3组建与换届
3.3.1委员构成:委员不少于7人,需包含医药专业、非医药专业、非本院社会人士及法律专家,且有性别差异。
3.3.2任命与任期:委员由医院管理团队任命并发布红头文件,任期5年,可连任。委员需接受培训,提交本人简历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成员履历表》、资质证明文件、伦理培训证书、GCP证书、同意并签署《伦理委员会委员声明》、《利益冲突声明》、《保密承诺书》。
3.3.3换届:期满换届应考虑委员审查能力的发展,委员的专业类别。应有部分委员留任,以保证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。换届候选委员采用聘用/推荐的方式产生。
3.3.4免职: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: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;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;未能通过伦理审查的培训考核;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;因道德行为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(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);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。
3.3.5免职程序: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注明免职人员名单、理由及终止任期,上报伦理委员会审议,通过后形成正式免职决定后发出书面免职通知。
3.3.6替换:委员因辞职或免职,将依资格与专业相当的原则递补,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后,由医院正式任命。
3.3.7独立顾问:当委员专业知识无法胜任项目审查,或试验参与者的社会文化背景与委员差异显著时,可聘请独立顾问。顾问须提交资质文件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和保密承诺,在其授权范围内提供专业意见,不享有表决权。
3.3.8伦理委员会办公室:办公室设主任1名,秘书1名,由医院任命,负责日常行政工作。
3.4运作
3.4.1审查方式:采用会议审查与快速审查两种方式,并实行主审制(每项目1-2名主审委员)。会议审查是主要工作方式,要求委员提前预审。当试验出现重大安全问题危及参与者时,应立即召开会议审查。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,适用于以下情况:已批准方案的微小修正(不影响风险受益比)、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、未开始招募或已完成干预、以及预期的安全性信息审查。
3.4.2法定到会人数: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。包括医药相关专业人员、非医药专业人员、非本机构社会人士,不同性别的委员。
3.4.3审查决定:采用投票的方式做出审查决定(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,不允许代理投票,独立顾问不参与投票);以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意见作为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。
3.4.4利益冲突管理:所有参与审查者均需主动声明并回避存在利益冲突的项目。伦理委员会亦须审查试验团队的利益冲突,并适时采取限制措施。
3.4.5保密:伦理委员会委员及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,审查完成后,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,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。
3.4.6质量管理:伦理委员会接受上级各管理部门监督检查,如上级卫生行政、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;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。
3.5修订
3.5.1本章程经伦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生效。
3.5.2伦理委员会有对本章程进行解释和修订的权利。